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是否要缴增值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家隶属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的公司,主要负责为本学院内的5个食堂采购并供应粮食、油、蔬菜、调味品、方便面等商品。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要缴增值税吗?......

  一家隶属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的公司,主要负责为本学院内的5个食堂采购并供应粮食、油、蔬菜、调味品、方便面等商品。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要缴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因此,对于你公司为本院食堂采购并供应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这些商品是应该免缴增值税,而你公司向食堂提供的方便面、速冻水饺、速冻包子、饼干、面包、饮料、啤酒、白酒、卤制品等商品则必须缴纳增值税。而且在核算上要将免税商品和征税商品进行分开核算。否则,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税企网备注:上述解读已经失效,请参考最新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200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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