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捐赠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及相关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捐赠事项尽管并非企业日常性业务,但因其在税务处理上有严格的扣除限定,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区别于一般收入支出项目,因此有必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企业对外捐赠 根据现行所...

  捐赠事项尽管并非企业日常性业务,但因其在税务处理上有严格的扣除限定,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区别于一般收入支出项目,因此有必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一、企业对外捐赠

  根据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本规定包括两个必要条件:

  其一,捐赠对象具有特别规定。捐赠必须是向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因地区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其中,现已有明确规定向其捐赠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组织具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

  其二,上述捐赠的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业为1.5%)。具体计算方法见下例:

  [例1]某企业200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9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支出50万元,均为可税前扣除的捐赠,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①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捐赠支出全额加利润总额:

  900+50=950万元

  ②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3%,得到企业允许税前如除的捐赠支出限额:

  950×3%=28.5万元

  ③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即为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50-28.5=921.5万元

  此外,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捐赠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入销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收。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般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接受捐赠时的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文中将分别予以阐述。

  (一)一般企业的处理

  企业接受的捐赠可分为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

  对于接受的现金捐赠,按照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可全部转入资本公积。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现金捐赠须纳入企业当年收益,作为企业的捐赠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在年末清算所得税时,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接受的非现金捐赠,税法允许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出售该资产或企业清算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2]某企业1998年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100万元,2000年将该资产售出,售价为80万元,清理费用5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

  ①1998年该企业接受捐赠时,应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并记入“递延税款”。

  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
    贷:递延税款               33万元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万元

  ②2000年企业出售资产时,因出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故其应交所得税即为原预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固定资产清理分录略):

  借:递延税款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万元

  2.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以出售收入或清算价格如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3]某企业1998年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100万元,2000年将该资产售出,售价为120万元,清理费用5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

  ①1998年该企业接受捐赠时,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同[例2]。

  ②2000年企业出售资产时,因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故其应交所得税以出售收入或清算价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即(120-5)×33%=37.95万元。其中,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收益部分120-100-5=15万元,应在当期缴纳所得税为15×33%=4.95万元。

  当期会计处理如下(固定资产清理分录略):

  借:递延税款               33万元
    所得税                4.9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95万元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67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7万元

  (二)外资企业的处理

  1.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税法规定同于一般企业,但是会计处理却有所不同,其以接受捐赠的现金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因此,外资企业年末无需再就该项目做纳税调整。

  [例4]某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税率为3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67万元

  2.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100万元,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10万元,适用税率33%。

  ①接受捐赠资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00万元

  ②期末,企业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余额,确定应交所得税,二者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